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

309.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

正确答案:正确
试题分析
公安部123号令规定: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。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,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  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,实习期限延长一年。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:  (一)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,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;  (二)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;   (三)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、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;  (四)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,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; 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。